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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旅行中导游称孩子没死就得购物我该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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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五一安心游律临帮维权#旅行购物本来就是个人的选择,也是自己的生活方式,但是近日云南西双版纳一段“导游怒怼游客称孩子没死就得进去购物”的视频引发热议。

关于该事件,4月27日,官方发布通报称,网传视频中,通话的游客齐某参加了一个由省外旅行社组织的27人散客拼团。4月22日由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地接后,先后安排去事先安排好地方游玩,于23日上午9时许被安排到位于某区的某珠宝店购物。齐某进店时正好接到家人的视频电话,遂发生了网传视频中的争执行为。

通报指出,由于本案涉事旅行社和导游涉嫌指定游客购物,并且旅行社还存在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。执法部门已经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涉嫌组织指定购物、变更行程,对导游涉嫌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。

同时,对某珠宝店责令关停,并就其是否存在价格虚高、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展开调查,最终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布。

到了4月29日,相关部门针对该事件进一步通报称,对涉事的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,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,对直接责任人张某处2万元罚款,对昆明市某导游管理服务公司导游冷某某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。

那么,看到这里很多网友表示,我自己花钱出门旅行,买什么还需要你来告诉我吗?这就话虽然不好听,但是道理是这个道理。

其实,近些年云南已经不是第一次爆出这种“强制购物”的新闻,其采取以低价团费吸引游客,强迫其高价消费的模式来运营。

此时,面对此类事件,我们应该明确旅游者有哪些权利?旅行社有哪些义务?又该如何维权?

首先,在《旅行法》中第九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旅行者、旅行社、导游的权利义务:

第一,作为旅游者而言,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,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;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;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。所以,参观景区的时候,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、财务状况来选择自己喜欢的物品。

第二,作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
第三,作为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,应当佩戴导游证,遵守职业道德,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,引导旅游者健康、文明旅游,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。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
面对该事件违规人员的做法,根据《旅行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,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所得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。同时根据其第一百条规定,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停业整顿;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:

(一)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;

(二)拒绝履行合同的;

(三)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,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。

所以,相关部门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指定购物、变更行程,对导游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是合理合法的。

云南因为独特的风景已经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,并且随着边境景区的开发,很多具有独具特色的景点更是让人向往,正是因为如此,对于不断发展的旅游业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,有效治理不法行为来净化云南的山水。

旅行的目的是散心、放松、自由,而不是强买强卖、过分干涉。希望每一个旅行者都能在旅行中感受一山一水一世界,一花一草一份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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